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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最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动态 |2016-08-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开发,广泛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及人才,促进宁县经济社会全面提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宁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县域内的国内、外各类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帮助宁县招商引资的各类组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投资者投资新办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者及对现有企业进行收购重组、新增固定资产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者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企业登记及经营政策

第四条投资者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投资:〈一〉兴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二〉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三〉兴办股份制企业;〈四〉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五〉购买、参股、承包和租赁经营县内企业;〈六〉购置房地产;〈七〉土地开发经营;〈八〉兴办高新技术项目、投入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九〉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五条放宽企业登记、验资、注册资金条件,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供有效资料的自然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出资额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只要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20%,工商部门即可登记注册,但一年内注入额必须达到50%,3年全部到位。

第六条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限开业条件,不限经营规模,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鼓励和吸引县内外客商在宁县兴办符合产业政策的各类企业,并允许其先生产、后规范。

第七条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均可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第八条提高审批效率。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增加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凡法律要求进行前置审批的,必须公开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第九条对投资者坚持“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一律实行“资金自筹、项目自找、人员自聘、报酬自定、盈亏自负”的方针,投资者在不违背国家劳动、保险、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在人、财、物和产、供、销方面享有自主权:企业自主决定经营方式、机构设置、职工的聘用和辞退、工资制度及利润分配方式,有产品定价的自主权,产品的内外销比例除国家特殊规定外,不受限制。

第三章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条投资者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入股。土地使用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第十一条投资者用地,在提交申请用地相关资料后,属县政府审批权限之内,2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属国务院和省市审批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一次性投资新办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需征用土地的,企业用地由县政府统征后,县财政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投资新办固定资产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每增加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县政府统征供土地一亩。对县政府统征提供的土地,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企业因其它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县政府将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由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企业用地由县政府按规定办理土地统征后,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第十四条依法征用荒山、荒地、水域用于发展农、林、牧项目及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所征税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对企业从事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必要的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前5年的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可返还企业用于水利设施建设和扩大再生产。

第十六条鼓励土地开发。对企业、个人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可延长到50年。企业和个人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拥有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十七条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需征用土地的,项目建设用地由县政府统征后,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地。

第十八条兴办合资联营企业或技改项目需征用土地的,依法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后,可以土地作价入股作为出资条件,免征县财政收缴部分的税费;租用集体土地的,应报批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并按规定属于县财政审批的,免征县财政收缴部分的税费。

第四章税费政策

第十九条投资宁县境内企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的,减半征收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知名企业除享受西部大开发及省、市、县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宁县和盛工业聚集区优惠政策》、《宁县长庆桥经济示范园区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市场建设,一次性基础设施投资100万元以上者,在试营一年内减半征收工商行政管理费,所得税3年内财政返还地方分享部分。

第二十一条在宁县经营开发早胜牛产业的,优先申报国家产业化扶持项目。对新建的规模养牛场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对于从事畜产品运销的企业和个人,享受绿色通道有关政策,县畜牧部门负责签发检疫证,交通部门负责办理通行证,并减半征收过路费。

第二十二条有关增值税的规定: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全额返还企业运营后前两年所征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之后两年按50%返还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全额返还企业运营后前三年所征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之后两年按50%返还给企业;返还的增值税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2)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饲料产品(除豆粕外)、农业生产资料(农膜、化肥、农药、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机)、以三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分别给予减征、免征或者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对向居民供热并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全额返还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之后四年按50%返还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全额返还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四年至第七年按50%返还。

(3)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总产值50%以上或经权威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型的工业企业,全额返还企业投产后前五年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国外客商(包括港、澳、台地区)独资、合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总产值50%以上,全额返还前七年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兴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全额返还投产后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对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实行税收优惠。企业兴办的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许可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兴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专业技术培训等机构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房产能够单独计价的,免征房产税。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总人数的6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3年。

(7)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3年,期满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抵免(最长不得超过5年)。

(8)新办企业, 2010年以前,对已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电力、水利、邮电、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二十四条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境内外客商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所征个人所得税属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连续奖励五年。

第五章投资环境

第二十五条县委、县政府成立宁县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解决招商项目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投诉等事宜。对于当即办理有困难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或给予明确答复。

第二十六条具有创办企业资格的法人、企业、组织或个人,在宁县境内投资兴业一律予以鼓励、支持。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及公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县内创办、领办、帮办各类企业,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离职在本县兴办企业。离职期间,本人原级别及工资待遇3年不变。军转干部自愿兴办企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的,3年内保留安置资格,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或人事劳动保障局保留,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辞去公职来我县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的技术人员,承认原身份、工龄和技术职称。

第二十九条各类高级人才(包括副高职称以上人才、高级技能人才)和拥有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殊人才来我县长期工作,优先解决落户及编制问题,工龄和在我县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

第三十条经有关部门审核,对享受县内居民同等待遇的县外投资者,在选举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时给予适当比例.

第三十一条对新建工业企业入驻园区的,由相关部门提供“六通一平”,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有线电视通到企业周围,平整建设用地。

第三十二条县外人员来宁县创办、领办各类企业,在用地、供电、供水方面优先保证。生活、住房有保障的生产经营者可迁本人及配偶、子女城镇户口,其子女入学免收借读费。

第三十三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禁止各部门、各单位向企业乱摊派。对有浮动幅度的收费项目,应按下限收取。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县政府主管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者。

第六章奖励政策

第三十四条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知名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凡投资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县政府按实现地方税收县级留成的10%予以奖励引资者,连续奖励三年。

第三十五条凡为企业引进无偿资金的(国家计划渠道除外)中介人、中介组织或中介机构,可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奖励;引进有偿无息资金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按开户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80%给予奖励,使用期间每年奖励一次;引进有偿低息和平息资金的,按合同引资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差额加引进资金总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其它有偿付息资金的,由资金使用单位与引资者确定奖励标准;对引进设备或馈赠物资的,按评估价值的1%给予奖励。以上所需奖金由受益单位或企业支付。

第三十六条引进国外、县外资金,以评估价格购买我县企业产权的,按成交额的1%奖励。引进高新技术、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建的企业,待项目建成创造效益后,按总投资的2%由县政府奖励。

第三十七条引进专利技术、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入股,嫁接改造现有企业,使企业新增盈利的,由受益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利润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使企业减亏的,由受益企业按企业当年减亏额的2%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联系引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可给予联系人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新办企业投资额、年纳税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企业法人相应政治待遇。

第四十条县内外客商独资或合资企业中的纳税大户,县政府视其情况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县内外人士为县内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者,授予县级光彩事业模范称号;捐赠50万元以上者,立碑或载入县志。

第四十二条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后,由有关部门对其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依据审计结果,按规定对中介人进行奖励。奖励程序为:由受益单位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经招商局核实,主管部门复核,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受益单位支付。奖金依据企业运行情况分期付给,资金到位后第一年付给奖金总额的30%,三年内付清。

第四十三条支付发放有贡献中介人员或单位的各项奖金,申报审批时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申请奖励的报告(由受益单位或中介人申请);

(二)奖励申报审批表;

(三)本级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各部门、各单位引进资金、引进项目或人才合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带动农民增收的产业化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优惠。

第四十五条凡本优惠政策未涉及到的其它事项,由宁县招商局提交宁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四十六条本优惠政策由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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