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引资政策 |2012-09-04
为了认真贯彻西部大开发战略方针,加快延长县域经济发展步伐,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渠道,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招商引资态势,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鼓励国外与港、奥、台地区的客商、国内客商及县内企业法人、社会自然人来延长投资。
第二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延长县经济建设需要,欢迎国内外客商在农林牧业、矿产资源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及食品工业;水、电、路、城建、天然气输配等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现有企业的承包、租赁、嫁接、改造和资产重组项目;“四荒地”使用权拍卖;种值、养殖开发;兴办出口型企业和高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从事旅游资源和房地产开发以及其它方面的合作项目等领域投资。
第三条 国内外客商可以以各种方式进行投资,合作方式和规模不受限制。
第四条 凡来延长兴办各类企业的客商,在开办初期,可向县登记机关提出试营申请,经登记备案后,可视其经营情况允许有适当的试营业期。
第五条 税费政策
1.投资生产性企业,包括农、林、牧业及投资交通、水利、能源、文教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除享受三年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外,县财政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留县部分给予三年先征后返,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的政策。
2.外商同延长县企业进行联合经营或承包、租赁、兼并收购,托管县内企业,享受国有企业改制优惠政策。
3.凡来延长县新办的投资企业,属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应上缴市以上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属延长县规定的收费,一律予以免收。
4.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给投资者按纳税额提成奖励。
第六条 用地政策
1.客商在延长兴办的各类企业需使用土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手续。
2.凡从事农业、林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农业新技术推广和利用;交通、能源、水利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和社会公益事业、非盈利性福利事业投资建设用地的,可按行政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3.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可一个项目一次性征用土地,也可按工程要求分期征用土地。其用途、年限、形式等在法定期范围内灵活变通。
4.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四种经营性项目用地进行拍卖挂牌出让,费用可按外商实际情况分期缴纳或准允缓缴,分期支付不超过一年,缓期支付不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一经发现,由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对于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良服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由政府给予表彰。对于制造事端、刁难、敲诈、勒索外来投资者,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的,由政法机关从严处理。
第八条 凡来本县投资办各类企业,变审批制为注册制,全面推行一厅式办公,一个窗口服务的承诺制度。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个法人负责,一个部门主管,一套政策扶持,一个专门班子服务,一个县级领导包抓。对资料齐全的三日内注册完毕。对于超越县上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在承诺期内办结。进入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代办或协办。
第九条 对牵线塔桥,引进投资的中介人,可由建设单位按引进到位资金的3—5%予以奖励,允许受益方向中介人提供引进资金、技术的必要费用。
欢迎县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争取各项无偿资金,凡在上级拔款以外向县财政争取各项无偿资金5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0%的现金;凡在计划外向单位或乡镇争取的专款,允许按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争取的资金,允许按3%提取劳务。
第十条 投资客商中的外地人员,在其暂住户口所在地,享受本地常驻人口相同待遇,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应一视同仁。特别是其子女可在暂住户口所在学区就近办理入托、入学手续。对有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的外地投资者和科技人员可进行农转非。
第十一条 对客商兴办的个体私营企业调入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接收的大专毕业生,由县人事部门免费代理人事档案。具体做好党团关系管理、转正定级、档案工资晋升、职称考评、身份认定、工龄计算、出国政审及档案管理等服务工作。另外,对接收的大专毕业生,直接转正定级,不执行见习期。